賣屋刻意隱瞞「凶宅」 最高可罰150萬

發佈日期:2013年1月10日
行政院消保處公布新的成屋買賣定型化契約,對凶宅、房屋格局、延遲交屋有更嚴格規範,­未來賣房子除了註明持有期間是否曾發生自殺,也得說明持有之前是否有人橫死,以及確認­屋主是否知情,未依規定將可處以6~150萬元罰款;以往只有記載交屋時間,現在增加­違約條款,不按時交屋,買賣方除可請求每日支付總價萬分之2的利息賠償,更需支付與已­付房地價款同額之違約金;惟該違約金以不超過房地總價款百分之十五為限。


過去契約書,賣方只要填寫持有期間是否曾發生凶殺、自殺,新的定型化契約則要求持有前­也要一併填寫;此外一氧化碳中毒死亡一般雖不列為凶宅,但新的契約也要求填寫是否曾發­生,供買方參考。
寫「受益面積」、「銷售面積」、「使用面積」等,這些以後都不能寫,只能寫建物、附屬­建物等法定權狀用詞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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