不動產役權介紹

 文/二林地政 吳東學


  法務部 99 年 2 月 3 日修正民法物權編中用益物權第 5 章地役權, 並將此章擴張為「不動產役權」。民法物權編關於用益物權中原第 5 章第 851 條為地役權規定,什麼是地役權呢?地役權是指為了自己土 地的便利而使用他人土地的權利。例如:擁有 A 地的甲為了出入方便, 可以請求擁有 B 地的乙,開闢道路使其通行。不過時代不同了,地役 權的使用,要確保美景不被遮擋到,將建物納入地役權設定之標的, 有其必要性。
因此,法務部此次修正民法用益物權相關章節,就將地 役權從土地擴張到不動產,成為「不動產役權」。 不動產役權在生活上的使用廣泛,舉例來說,某甲在自己的土地 上蓋了豪華別墅(需役不動產),可以遠眺阿里山美景,為了讓後代子 孫都可以永遠觀賞,某甲和前面空地(供役地)所有人某乙簽訂物權 契約設定「遠眺地役權」,由甲約定給付乙豐沃之報酬,請求某乙不可 以對前面空地有任何作為,以確保最佳生活品質,並可維持豪華別墅 的價值。不動產役權的行使,從這個實例看來,似乎是提供了「富人 才有可能作為的權利」。物權本來就是財產權,甲要與乙簽訂遠眺地 役權,自然要付出相當的代價,讓乙滿意,乙才可能同意。

  不動產役權未來在生活上的行使,將可更靈活,除了前面提到確 保美景不被高樓大廈擋住的例子;還有限制營業競爭不動產役權運用 在商業上使用,則可限制一定範圍內的商家不得經營同一事業,例如: 某丙經營五星級飯店,為了避免瓜分客源,某丙與週遭一定距離的土 地所有人簽訂「不動產役權」契約,要求其他人不得自行或出租第 3 人經營同一事業,此屬限制營業競爭的典型例子,達到市場獨占的效 果。 最後要提醒注意的是,簽訂「不動產役權契約」後,要記得檢附 相關文件,向管轄土地的地政事務所申辦不動產役權設定登記,才能 保障權益喔!

  依民法第 758 條規定不動產役權設定登記得由需役不動 產之所有權人、地上權人、永佃權人、典權人、農育權人、耕作權人 或承租人會同供役不動產所有權人申請之。

應備文件如下:
      (一)土地登記申請書。
      (二)不動產役權設定契約書正副本。
      (三)所有權狀。
      (四)申請人身分證明。
      (五)義務人印鑑證明。
      (六)其他依法律規定應提出之證明文件。 申請登記權利人為需役不動產承租人者,應檢附租賃關係證明文件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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