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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工廠登記申請書(依欄位格式填寫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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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附註一>環保許可(或製造業許可):
1、是否屬環保法令指定公告管制之事業種類、範圍及規模,送件前請先洽詢本府環保局。
2、依法令登記前應經許可始得製造、加工者,應檢附相關許可文件影本。
3、申請書「產業類別及主要產品」欄:請依「產業類別及主要產品一覽表」填寫(見下表)。
<附註二>限制(加附切結書):
(1)產業限制:限「無公害」之「小型工業設施」(詳見下頁說明)。
(2)面積及動力限制:
甲種建築用地:作業廠房最大基層建築面積不得超過100
平方公尺、動力(含電熱,不含空調冷氣設備)不得超過
11.25瓩(約15馬力)。
乙、丙種建築用地:作業廠房最大基層建築面積不得超過
200平方公尺、動力(含電熱,不含空調冷氣設備)不得超
過11.25瓩(約15馬力)。
(以上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附表一.附帶條件參照)
<附註三>申請書件(數):
1、書件紙張大小除平面配置圖、必要文件外,以A4為原則。
2、書件份數3份(含申請書),屬訂有設廠標準法令規範之工廠4份。
3、檢附影本均應附註「影本與正本相符」,並加蓋工廠及工廠
負責人印章。
4、申請書件加附切結書(請參範例格式)。
5、委託書:非本人申請應附具委託書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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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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廠區位置、建築物、機器設備配置平面簡圖。
訂有設廠標準規定之工廠,加附「作業場所配置平面簡圖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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三
四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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建築物使用執照影本(用途應符建
築法令規定)。
廠房及其附屬設施面積、用途以使用執
照登記為準,如申請面積與使用執照登
記面積不符,應加檢附建築物面積計算
表。
切結書
土地登記謄本、地籍圖謄本(標示
廠地坐落位置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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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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工廠負責人身分證影本。
工廠負責人與公司登記負責人不同時,
請加附授權書。
負責人如為華僑或外國人,應檢附在台設定居所證明文件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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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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環保審查書件:
1、公害防治承諾書(含廢水量)。
2、廢棄物產源、質、量資料。
3、依環保法令應經環保許可或核准文
件(影本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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八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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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、主要機器設備名稱及其動力(含馬力、千瓦)明細、統計表。
2、主要原料名稱(年需量)及產品。
3、製程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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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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工廠用水:申請書用水量應填明。
工廠用水係使用自來水時,應註明並檢
附自來水公司水費收據影本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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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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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司組織者加附:
公司登記表影本。
(廠名應冠以隸屬之公司名稱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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十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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審查及登記費:五千元(請檢附郵
政匯票,匯票抬頭:屏東縣政府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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甲、乙、丙種建築用地係專供農業區、鄉村區等使用分區內建築使用,其使用性質與「丁種建築用地」係專供工業使用者有別。
甲、乙、丙種建築用地係專供農業區、鄉村區等使用分區內建築使用,其使用性質與「丁種建築用地」係專供工業使用者有別。
一、須屬「無公害」之產業類別:
所謂「無公害」,依內政部七十四年三月十八日台(74)內地字第二九九五四六號函示:
(一)廠地坐落甲、乙種建築用地:指「生產過程中全無廢水、廢氣及噪音」之工廠。
註:所謂「無噪音」─指符合噪音管制法相關規定。
(二)廠地坐落丙種建築用地:指「設有公害防治設施,且符合環保法令規定管制標準」之工廠。
二、限「小型工業設施」:
(一)廠地坐落甲種建築用地:指作業廠房最大基層建築面積不超過100平方公尺、動力(含電熱,不含空調冷氣設備)不超過11.25瓩(約15馬力)之工廠。
(二)廠地坐落乙、丙種建築用地:指作業廠房最大基層建築面積不超過200平方公尺、動力(含電熱,不含空調冷氣設備)不超過11.25瓩(約15馬力)之工廠。
三、建築物用途應符建築法規定:
(一)、建築物使用執照登記之用途應為「廠房」(建築物用途分類表C2類),其他工廠附屬建築物亦應符合建築法令規定。
(二)、屬工廠之附屬倉庫,直接供工廠使用者,雖非「作業廠房」,其面積計入樓地板面積(內政部七十四年六月二十七日台(74)台內營字第321904號函釋)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