財產交易所得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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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MyGoNews林湘慈‧蕭又安‧方暮晨/綜合報導】民眾來電詢問:2013年度出售房屋,已依財政部頒定標準申報綜合所得稅財產交易所得,為何仍收到國稅局輔導申報函?
財政部國稅局表示,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規定:「財產或權利原為出價取得者,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,減除原始取得之成本,及因取得、改良及移轉該項資產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」。個人出售房屋係屬財產交易所得,如能提出交易時之成交價額及成本費用之證明文件者,其財產交易所得之計算,應依法核實計算申報;其未申報或未能提出證明文件者,稽徵機關得依財政部核定標準核定之,且在核課期間內,如經調查另行發現課稅資料,稽徵機關仍應依法補徵或並予處罰。
民眾雖已依財政部頒定標準申報當年度出售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,稽徵機關仍得另行調查,並無納稅義務人得選擇按財政部頒定標準,申報出售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之規定,所以方小姐收到國稅局輔導函時,如核計有財產交易所得,請自行檢視計算後補報財產交易所得並補繳稅款,以維護自身權益。
作者:MyGoNews方暮晨
引用:My GoNews 買購.房地產新聞