(中央社訊息服務20150519 16:08:45)屏東縣政府稅務局潮州分局表示,經法院拍賣之土地,原則上以拍定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,但拍定價額低於公告土地現值的話,以拍定價額為準。因此,取得拍賣之土地再移轉時,其前次移轉現值,係指前次拍賣移轉時核計土地增值稅之現值。
該局說明:「土地被拍賣,拍定價格低於公告土地現值,應按拍定價格核課土地增值稅,拍定人再移轉第三人時,其前次移轉現值係以前次拍賣移轉時核計土地增值稅之現值(即拍定價格)為準。」
相反的,如果被拍賣土地,拍定價格高於拍定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,應按拍定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核計土地增值稅,拍定人再次移轉時,其前次移轉現值亦同樣以前次拍賣移轉時核計土地增值稅之現值(即拍定日當期公告土地現值)為準。
訊息來源:屏東縣政府
http://m.news.sina.com.tw/article/20150519/14399394.html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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